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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2月10日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实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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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建管字〔2023〕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参考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及数据指标;

(八)其他相关资料。

三、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全面描述,禁止背离施工设计文件增加或减少工程量。

四、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考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计取相应费用。

五、备案部门应自收到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备案。

六、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又无法说明合理理由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七、本通知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登记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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