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合同管理虽已经过十多年运行,但截至目前,由于合同价格条款的不严密,以及不合法的无效合同条款的存在,使得乙方在合同签订开始便处于风险状态。当风险出现时,双方又不能顺利协商解决。从而由施工方提出诉讼或造成停工待款等情况,迫使业主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仲裁或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双方纠纷,此类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针对各种纠纷现象及其解决对策进行粗浅探讨。
业主盲目追求降低承包造价,利用买方优势,往往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压级压价,提出不合法的合同条款和不合理的要求。
施工方利用业主缺乏相应知识和盲目压价的心理,故意接受其提出的不合法条款,签订承包合同。再通过以下不正当手段以求降低损失或谋求较大利益:
①偷工减料,强压成本。
②以次充好,虚报材料价格;
③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等手段拉拢甲方及监理在合同履行中变更价格或多签虚报工程量。
合同价过低导致承包商无力履行合同;同时也会使承包商签证、索赔频繁;还会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存在隐患。另外,工期拖延也会引起各种合同纠纷。
因此,在当前僧多粥少的市场形势下,为避免恶性竞争,应提倡合同控制价设置高限和低限双控制,以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发生。
二、现行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计价依据不够完善
清单组价依据定额及配套工程造价信息。各地方定额及造价信息作为核定工程造价的标尺,是得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认可的,依然是编制投资估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基本依据,仍发挥着控制工程造价、协调造价矛盾的重要作用。所以,定额及造价信息在建筑市场中仍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这样的地位和作用,定额和造价信息就应紧跟建筑业的发展步伐,随着市场的发展和进步定期修编、更新。对不断出现的新材料、新工艺、新做法、材料消耗量等,进行详细调研和准确分析,及时进行补充或修订,使之真正成为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工程造价信息反映的价格应与市场价格接轨,避免出现过大的价格偏差和信息滞后。价格信息真实、可靠的同时,对主要价格信息,如人工、钢材、水泥等,可采用当月造价信息真实反映上月或上上月实际市场价格,作为上月或上上月完成工程量结算或调整相应价差的依据,从而避免因信息价不准确而造成的价格争议。
三、招标人所提供清单的工程量、工作内容、编制说明不够准确
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下,有些工程招标清单中工程量不准确,将直接影响投标人对投标数据的分析,导致投标决策失误。
(1)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未达到统一的要求。
(2)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缺失,不仅给投标人计算综合单价造成困难,而且易造成索赔。
a.工程量的错误会造成投标和预算控制有困难。
b.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一旦被承包商发现和利用,则会给业主带来损失,如采用不平衡报价。
c.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会引发其他施工索赔。承包商除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超额利润外,还可能提出索赔。例如由于工程数量增加,承包商的开办费用(如施工队伍调遣费、临时设施费等)不够开支,可能要求业主赔偿。
d.工程量计算的错误还会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所以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工程师不得不和业主及承包商协商确定新的价格。
(4)清单项目的选用不规范,项目选用的随意性很大。
(5)计价规范本身有缺陷,所涉及的清单项目与工程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
招标人应保证清单中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避免产生过多的错项、漏项。另外,清单中的工作内容描述要具体,对招标范围、计算口径等要详细,以保证投标人在编制综合单价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施工设计不够精深全面,尤其是市政工程属政府指令性计划工程,往往是仓促开工,迫切地要求及早完工,设计、拆迁、施工同时进行,造成设计的严密性大打折扣,设计变更很多甚至漏项,初期设计根本不能准确地反映工程的真实性。因此,过多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使工程决算造价一再提高,造成发生施工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建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针对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材料,如钢材、混凝土、装饰材料等,合同一般会约定价格风险(±3%~±5%)。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甲乙双方不再调整价差。
风险范围设立的最初意义在于,施工期间如果材料价格有涨有跌,在一定范围内总价差应偏差不大。因此,为减少甲乙双方结算时的工作量,促进结算尽快完成,设置了一定的风险范围。但近几年上述主要建材总的价格趋势不断上涨,过多的价差风险足以导致项目亏损。
结合建筑行业整体的利润水平,主材价格波动范围的风险范围设置在±1%~±3%区间内比较合理。同时,应规定在工程施工期内,如果某项主材出现单向价格波动超出风险范围后,应调整其价差。
人工费市场价格与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出入较大,并且没有有力的人工费调价相关文件,导致施工单位人工费收支差距过大,已成为每个工程结算时甲乙双方主要争议点和施工单位的主要亏损点。
目前的劳务队伍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随着务工人员的更新换代,新一代工人对薪酬的期望值不断提高,总务工人员数量又不断减少,作为劳务密集型行业的建筑业面临严重的“招工荒”。总之,建筑劳务市场的劳务人员数量不足,务工人员的技能不足,加之有工程工期紧、质量标准高等原因,直接导致过高的劳务成本。而作为人工计价与调价依据的文件、信息价格严重脱离实际,导致工程结算产生造价争议。
人工费成本是影响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要因素,工程造价相关管理部门就应对工程人工费调整问题进行专项的市场调研与分析,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调价方式和调价原则。
招标控制价过低时,容易导致低价中标后甲乙双方争议过多。控制价偏低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控制价编制参考定额,针对定额含量或定额单价不足的项,没有根据实际成本数据进行相应的修正。第二,对特殊措施费考虑不全面。对于诸如根据地勘报告应考虑到大型障碍物的清理、基底换填土等费用,施工场地狭小时需要外租场地应考虑到租地费,还有材料外加工的二次倒运和装卸费等可以预见的特殊费用,要全面细致地进行估计。第三,招标控制价审核把关缺失。控制价作为投标人报价的上限,要求投标人无条件执行。但要使其合理,就必须经过权威部门或人员的审核及多数投标人的认可。
控制价应提前公开或公示,并尽量公开比较详细的数据,为相关审查部门、投标人留出审核的时间。同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修正,以保证控制价的合理。
招标文件或合同备案中,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管理监督部门应强制其修改,以避免造成过多的结算争议。比如,施工过程中量差费用、价差费用及合同外费用一概不付款,待结算完毕后随结算款一同支付;材料价格上涨超过风险范围后,超过部分建设单位承担50%;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单位投标时,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等此类不平等条款,不修改者不予备案。
合同条款中未约定风险类型、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及调整方法。另外,工程变更、索赔费用计算方法约定不明确,还有工程价款调整方式不明确,再有相关工作程序约定不清晰等均有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尽量约定明确,尽量减少争议的发生。
十、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结算三方面管理行为不统一
随着建筑市场项目投资形式的多样化,合同管理模式也出现多种类型。投资人不同,对合同形式和工程管理的要求就不同,对调价方式的约定也会不同,这也导致了大量工程价格争议的产生。
建筑管理部门应不分工程投资来源,对工程的招标投标、合同、造价等统一管理,对出现严重违背工程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强令其加以修正,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十一、扰民费最终发放标准、范围由建设单位谈判确定,据实计取
现在招标文件都要求投标人考虑扰民费用,且固定价包死。有如此要求时,首先应保证控制价中考虑了相应费用,其次需保证控制价中相应费用的核定是合理的。为了保证这笔费用的合理性,应做到以下几点:
(1)各项目扰民费标准应根据周边实际情况进行调研核定。
(2)扰民谈判工作、扰民费承担及发放工作,受扰民众上访接待及安抚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可以要求中标人配合,给中标人相应配合费。
(3)控制价中的扰民费用宜以整项暂估形式计入控制价和投标价,最终发放标准和范围由建设单位谈判确定。
十二、停工损失在合同中不明确,易导致索赔纠纷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进行设计变更和进度计划的修改,这往往会导致索赔的纠纷。如遭遇一些重要活动,政府都会强制停工,可很少有发、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合同对此进行约定。合同中也没有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施工单位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大多数施工单位很难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或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就不易产生纠纷了。
固定单价合同约定工程量可调,但部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予审核实际工程量,以规避进度款支付。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变更签证等增减申报、审批时限,但有些建设单位担心最终结算额不好控制,而拖延或拒绝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认,此类做法直接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资金压力大,竣工后结算时间长。
为避免大型工程工期长、变化多,应执行过程审计,并按规定将基础结构验收、整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作为阶段结算的节点,同样要求结算时限,以便及时结算和付款。
超概算工程的结算很困难。施工过程中增加工作内容,变更材料做法,施工单位只是执行者。工程竣工后,结算额一旦超概算会被财政部门一票否决,建设单位便会无计可施。
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承包合同价审查疏漏,是工程结算时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一个间接原因。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对业主缺乏约束力,对于他们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造价管理流于形式,助长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政出多门,文件之间有矛盾也是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重要原因。
另外还有其他原因,如自然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都有可能引起纠纷。总之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要尽可能在合同的签订以及执行过程中,把可预见的因素事先进行明确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使得中标造价尽可能接近竣工后的实际工程决算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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